01 若无监控,一生难洗“污名”
看完了武汉大学性骚扰案的一审判决书,我只想说一句:
如果没有图书馆的全程监控,被告——那位大一的男同学这辈子,可能就洗不清了。
这个案子发生在武汉大学图书馆,原告是一名研二女学生,称男生在她对面,疑似用手在桌下“自慰”,她感到极度不适,还拍下了对方桌下的视频。
事后,她要求对方写下道歉信,对方也写了,说“做了下流的事,伤害了姐姐”。
学校做了处分,警方做了笔录,辅导员也介入处理。
到这一步,如果你是法官,你会怎么想?
02 一个“误会”,几乎毁掉一生
表面上看,一切证据似乎都指向男生不当行为:不雅视频、道歉信、女生陈述。
但法院最终判定:不构成性骚扰,驳回全部诉请。
理由有三:
?首先,所谓“自慰”行为——监控视频显示,男生全程没有接触女生,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性暗示动作;
法院查看桌下视频后认为:更像是在抓痒,而不是“手淫”。
?第二,他确实写了道歉信,但法院认为:
这是在原告“反复引导下”写的,并不能证明其“主观承认性骚扰”,更像是为了息事宁人,避免纠缠。
?第三,法律认定“性骚扰”必须满足两个要件:
“与性有关”+“明确指向某人”。
但本案中,男生从未与女生有任何语言、眼神或行为上的交流,甚至没有看她一眼。
03 你感到不适 ≠ 他就有错
法院的核心观点很清晰:
不能因为你感到不适,就当然推定对方构成性骚扰。
你必须举证,而不是“你受伤=他有罪”。
这种判断标准,听起来也许让人不适,但确实是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。
否则,如果只凭“感觉受伤”就能定人之罪,那所有人都可能在模糊不清的边界里遭遇“社会性死刑”。
04 《狩猎》2012:一场社会性死亡的真实写照
这让我想起电影《狩猎》。
一位幼儿园男老师,被一个小女孩随口一句“他看过我下体”指控成了“恋童癖”。
没有证人、没有录像,甚至连孩子自己都不明白那句话什么意思。
但社会已经判了他死刑:
被停职;被暴打;被朋友疏远;连养的狗都被人杀死。
等真相揭开,一切不过是误会。可人们依然不愿相信他是清白的。
因为——一旦被贴上“恋童癖”的标签,在舆论的法庭上,你就永远回不到原来的生活。
06 谁来听他解释“挠痒”?
武汉大学这个案子,如果没有图书馆的监控——
谁来听一个男生解释他为什么“坐着挠痒”?
谁会相信一个写了“下流道歉信”的人,其实是被反复要求“道歉、写检讨”后勉强配合的?
谁能知道这可能只是一次误会,却差点变成一次社会性处刑?
07 判决赢了,人生输了
现在,女方已经去香港读博,人生轨迹不见耽误;
男生虽然赢了判决,却背了两年的处分、流言和沉默,连“清白”都得靠录像来证明。
一个人如果需要靠监控才能证明“我没骚扰你”,那本身已经是对他人格尊严的一种剥夺。
08 性骚扰案件的举证困局
性骚扰,往往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,目击证人和监控极难获取。
女生只要主张“我感到不适”,就可获得同情支持;
而男生必须提供反证,证明“我没做”,甚至“我根本没看你”。
在很多案件中,仅凭“女方控诉 + 模糊行为描述”,就足以触发:
学校的纪律处分;企业的内部调查;舆论的道德审判。
09 “零容忍”政策下的程序困境
法律上讲究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但在现实中,一旦进入“信谁”的阶段,男方往往处于天然劣势。
尤其在“性别平权”“零容忍”口号下,许多高校、公司、机构会为了“避责”或“表态”:
优先对男方做出暂停职务、限制权限、留校察看等处分;
等舆情过去再调查,往往调查结果也无法完全推翻处分;
最后,可能不了了之,真正受害的却是被“冤枉”的人。
10 结语:我们需要怎样的公正?
我们当然要反对性骚扰,也要支持女性勇敢发声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绕过法律程序,牺牲一个人的人生作为代价。
舆论与正义之间,不该是零和博弈。
让法律回归理性、让程序回归公正,才是真正的“对女性负责”,也是对每一个公民负责。